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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水基函[2014]974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行为,根据《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皖水基〔2011〕2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是水利建设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公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是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规范行为的有效措施,对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和相关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全面开放市场、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总体部署,转变水利建设市场管理方式,取消水利建设市场“备案准入”制度,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省水利厅专门建立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http://xy.ahsl.gov.cn,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作为集中发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载体。在皖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可在省信息平台自愿公开有关信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管件及设备生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及应用按照我厅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信息平台发布市场主体的信息分为自主信息市场信用信息。自主信息是各类市场主体自行公开的相关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发布,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市场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两个渠道采集和发布:一是由市场主体自行申报、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基建局”)审核后发布的信息;二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对市场主体评定的信用等级及奖惩记录等信息,省信用平台予以转发或直接发布。市场信用信息是全省水利工程招投标和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自主信息主要内容及发布程序

1、主要内容:单位概况、新闻动态、单位荣誉、产品服务和企业文化等。

2、发布程序

(1)市场主体自行开通自主信息网络用户;

(2)市场主体登陆网络填写、发布自主信息。

五、市场信用信息主要内容及申报、审核、发布程序

1、主要内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等。其中由市场主体申报的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力资源、资产状况、工程业绩和驻外省信息)、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2、申报、审核和发布程序

(1)申报单位申请开通市场信用信息网络用户;

(2)申报单位登陆网络,填写市场信用信息;

(3)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原件,报省基建局审核;

(4)省基建局审核通过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交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核;

(5)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核通过申报单位的市场信用信息;

(6)省基建局在省信用平台发布申报单位的市场信用信息。

在皖水利市场主体在省信用平台填报市场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公示,即在我省建立了信用档案。申报单位的市场信用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申请更新。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对市场主体评定的信用等级及奖惩记录等信息,省信用平台予以转发或直接发布。

六、市场主体申报的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以下材料:

1、申报材料

(1)《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

(2)单位材料:市场信用信息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省外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注册地省级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或诚信证明,如成立驻皖机构的应提供驻皖机构营业执照、驻皖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驻皖机构税务登记证、成立驻皖机构相关决定或批复文件、以及驻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或聘书;

(3)人员材料:专职投标委托代理人签字表,单位法定代表人、驻皖机构负责人(省外单位)及各类(在皖)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在皖)各类人员相关证书(包括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岗位证书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有职称人员职称证书,专职投标委托代理人和(在皖)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经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确认的社会保险名册;

(4)其它材料:年度财务报表、业绩合同、有关奖惩记录证明材料(包括获奖项目的合同文件、竣工验收记录及获奖证明)、(在皖)人员奖惩记录证明材料。

以上单位、人员和其他材料均需提供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核验后退回。

2、材料制备

(1)纸质材料

《信用手册》(一式二份):申报单位登陆网络填写市场信用信息并保存,提交、打印信用档案,制备《信用手册》,单独装订成册;

附录资料(一份):申报材料中的单位、人员及其它材料的复印件(其中市场信用信息申报承诺书、专职投标委托代理人签字表、省外单位的出省介绍信或诚信证明和社会保险名册应为原件)按顺序装订作为附录资料。申报单位应将附录资料分册装订,其中单位材料和人员材料作为第一册,其它材料作为第二册,自行编制各册目录;

(2)电子图像材料

申报单位应将单位证书、人员证件、单位及人员的获奖证明制备扫描件(jpg格式),录入U盘提交。

七、没有申报市场信用信息的各类市场主体,一旦在我省参与水利工程招投标等活动,即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信用等级,其市场行为纳入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由省基建局对其在我省水利建设中的良好和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并发布。

八、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省信用平台发布的市场信用信息可在投标和评标工作中直接采用,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可不另附相关证明材料。如省信用平台无市场主体的相关市场信用信息,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在提交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原件:

1、提交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需现场提供的单位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工程业绩和获奖证明材料等,省外投标单位还应提供单位注册地省级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或诚信证明;人员材料包括:投标相关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职称学历证书、注册证书、岗位证书、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证明,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相关业绩、获奖证明材料等;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从业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包括录入市场信用信息,或作为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如在提交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现场提供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的所在单位与省信用平台公示的市场信用信息不一致时,以公示的市场信用信息为准。

3、根据招投标工作需要,招标人可在发送中标通知书前,对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提供材料信息进行进一步核查。

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我省水利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在皖)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2、下列人员不得以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参与我省水利建设活动,仍在其它市场主体从业的,应尽快退出市场或进行身份过渡、职务调整。

(1)已办理公务员登记人员;

(2)在其他单位担任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情形以外的事业编制人员在相关企业从业、且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市场主体在提交信用信息材料或投标时,应同时提交从业人员属事业编制身份、在该市场主体从业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注册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编制部门出具(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企业,可由流域机构设在相关省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文件。

3、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

(1)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施工企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省外企业暂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2)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或向其提供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

省信用平台集中发布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情况,施工企业应将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证明材料报经省基建局在省信用平台公示后,方可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招标人应认真审核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可在我省所有承建项目完工验收合格6个月并经过财务审计后申请退还;按承建项目办理的,可在该承建项目完工验收合格6个月并经过财务审计后申请退还。施工企业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时,须向省基建局提交验收鉴定书和审计报告,省基建局核实并在省信用平台公示15个工作日后,办理相关手续。

4、投标人一律以单位的基本账户作为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5、监理企业投标时拟使用的监理人员应参加我厅组织的岗位培训。

6、在我省承揽水利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熟悉水利招标代理工作的相关业务及交易规则,满足交易平台的有关要求。

十、各类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布或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资料。如发现市场主体的自主信息中有虚假情形的,省信用平台不再为其提供服务;招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场信用信息中存在虚假情形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按照我厅相应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处理。施工单位作如下处理:

1、市场主体提交供虚假市场信用信息材料或盖假印章的,退回该单位材料,一年内不再受理。

2、对已公示市场信用信息的单位,如发现其存在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管理有关规定该单位信用分值扣1分。

3、在已中标的项目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项目法人应责令更换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该单位信用分值扣1分。

4、对已公示的不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公示该人员的基础信息,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除另有说明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信用信息申报承诺书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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